深财规〔2015〕5号
为促进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和变更备案工作,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4月2日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和变更备案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申请人在申请商事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前,应当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字号查重(设立分所无需查重)。
(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市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三)市财政部门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市财政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4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经市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批复文件及执业许可证。
(四)申请人持批复文件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入会手续。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终止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下列终止备案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表4)或《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附表3)(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关于终止事项的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商事主体终止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提交清算报告。
(二)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终止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注销事项进行公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商事主体终止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应当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得在商事主体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四)申请人收到市财政部门的注销文件后到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团体会员注销手续和有关注册会计师转所或者转为非执业会员手续。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名称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前应当先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字号查重(分所无需查重)。
(二)申请人于办理变更登记后20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名称变更备案申请。
(三)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网上名称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发布名称变更公告次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以下变更备案材料并换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1)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2)(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办公场所变更登记。
(二)申请人于办理变更登记后20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
(三)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网上办公场所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以下变更备案材料并换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1)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2)(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备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申请人于办理变更登记后60日内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提交变更备案申请。
(三)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主任会计师或分所负责人变更的,市财政部门自收到网上变更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其他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备案无需换证。
(四)申请人自市财政部门在网上确认变更备案申请通过次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递交以下变更备案材料并换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1)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表2)(原件1份);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经授权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交:变更后的分所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5.申请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还需提交:
(1)新增合伙人或股东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最近连续5年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具有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验的,还应当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证明(附中文译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新增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和备案材料,并对其提交(含网上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doc 附表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doc 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情况表.doc 附表4: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