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行〔2015〕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市委组织部,顺德区财税局、组织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组织部,省委组织部:
为规范广东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对《广东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15年6月8日
广东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规范和加强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安排我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经费的通知》精神,由省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由省委组织部用于我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及时将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拨付本级组织部门使用,并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市县组织部门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标准
第七条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实施我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项目,包括:
(一)设备费。添置、更新和维护省级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设备支出。
(二)网络费。远程教育网络租用费和年度运营管理经费。
(三)站点管理维护费。省级大型户外示范站点日常用电、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培训费。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
(五)课件制作经费。党员干部远程教育有关课件的方案策划、拍摄制作、后期播出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费用支出。
(六)课件补贴费。对各地各单位经省播出平台采播的课件,参照相应类别标准给予补贴。
(七)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八条 分配标准。
站点管理维护费按珠三角地区每个1万元/年,非珠三角地区每个1.5万元/年给予补贴;培训费用按省直党政机关培训规定标准安排;课件补贴费按照《广东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省教学平台课件制作补助暂行办法(试行)》分为A、B、C、D、E五类,经省委组织部远程中心组织的专家组评定、审核、采播的课件,分类核定补贴标准;设备费、网络费、课件制作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根据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实际,参照市场价格安排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省委组织部内部集体讨论、因素法等方式进行分配。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的扶持范围及标准、申报时间、申报程序、资金拨付等。省委组织部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申请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材料。
第十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管理平台对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报省政府备案的复式审批制度。
(一)省委组织部在接到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9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包括资金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部门和范围等),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二) 省委组织部在收到省财政厅通知后30日内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细分配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由省委组织部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并按规定会同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备案。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如符合项目库管理办法条件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新《预算法》、国家和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报实行滚动支持。
省委组织部应按规定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资金预算。按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省委组织部远程中心主任审批;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省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审批;重大事项支出由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审批。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拨付市县组织部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监督。申报企业(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方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监察。
第十九条 省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2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