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行〔2015〕22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组织部、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组织部、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组织部、民政局:
为规范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对《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15年6月23日
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补助欠发达地区社区工作以及“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订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审核资金预算和使用方案,按程序拨付专项经费,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拟订专项经费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专项经费使用安全、信息公开以及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省财政下达的专项经费拨付有关单位,并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市县组织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补助范围和分配标准
第七条 专项经费补助范围为我省欠发达地区,具体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
第八条 省财政按每个社区每年补助3万元(其中:党建工作经费1万元、工资补贴1万元、办公经费1万元),每个“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试点单位补助10万元的标准,对欠发达地区社区和“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试点单位工作经费予以补助。
第九条 党建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培训、困难党员慰问和优秀党员表彰等;工资补贴用于补助社区“两委”成员工资待遇;办公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办公的水费、电费、电话费和订阅报刊杂志等支出,确保社区正常运转。
“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试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试点单位开展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相关工作。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组织部门商民政部门每年根据当地的社区数量和“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试点数量,提前向省委组织部上报下年度社区和“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试点的预计数。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民政厅审核汇总后,研究提出下年度专项经费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专项经费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报省政府备案的复式审批制度。
(一)省委组织部在接到省财政厅专项经费预算计划通知后9日内提出专项经费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包括资金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部门和范围等),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二)省委组织部在收到省财政厅通知后30日内提出明细分配计划并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由省委组织部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并按规定会同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备案。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和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报实行滚动支持。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规定逐级下达到社区和“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试点单位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按规定拨付。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实行信息公开。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专项经费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方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经费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等。
(六)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民政厅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自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经费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监督检查。省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民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视情况对专项经费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行〔2013〕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