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行〔2015〕22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纪委,顺德区财税局、纪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纪委:
为规范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纪委制订了《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纪委。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6月8日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欠发达地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规范和加强省欠发达地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欠发达地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由省纪委用于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订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审核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按程序拨付专项经费,组织实施专项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省纪委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订专项经费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专项经费使用安全、信息公开以及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省财政下达的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分配标准
第七条 使用范围。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主要包括办案工作点的管理和维护费用,添置、更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录音笔等办公自动化设备费用,办案人员差旅、补贴等费用,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办案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分配标准。按照欠发达地区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上一年度立案数的排名情况分配资金。其中,县(市)纪检监察机关排名1-5名各拨付20万元,6-15名各拨付18万元,16-30名各拨付16万元,31-45名各拨付14万元,46-57名各拨付12万元;市辖区纪检监察机关排名1-5名各拨付8万元,7-15名各拨付7万元,16-25名各拨付6万元,26-48名各拨付5万元;余下部分作为机动资金,根据各地办案情况,作为特别困难补助或办案奖励资金。
第四章 专项经费审批
第九条 专项经费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具体实施项目报省政府备案的复式审批制度。
(一)省纪委在接到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9日内提出专项经费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包括资金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部门和范围等),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二)省纪委在收到省财政厅通知后30日内提出明细分配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由省纪委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并按规定会同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备案。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专项经费原则上实行项目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和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项经费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报实行滚动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进行拨付,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按规定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资金预算。按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实行信息公开。省纪委会同省财政厅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省纪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方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经费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纪委定期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实行监督检查。省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纪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欠发达地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按规定对专项经费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