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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和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3-25 11: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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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和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行〔2015〕190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司法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司法局:

  为规范广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所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对《广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2015年6月4日

广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结合我省法律援助事项办理及公职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及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全省欠发达地区县(市、区)级司法行政部门直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及公职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遵循规范管理、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预算编制及执行。配合省司法厅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县财政局。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和配合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省司法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督促各用款单位规范资金使用,及时了解各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二)市县司法局。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扶持范围。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粤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等14个地级市以及江门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

  第七条 资金用途。为解决弱势群体“打官司难”问题,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县(市、区)司法局直属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及公职律师事务所开展各项工作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补充司法行政部门及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职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一)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以下方面:

  1.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包括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误餐费等。

  2.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

  3.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费。

  4.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盲文、外国语、手语、少数民族语言等方面的翻译费用。

  5.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相关支出。

  (二)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公职律师事务所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指导、协助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法律业务,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公众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事项等支出。

  第八条 资金分配。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各地常住人口、财力情况、公职律师事务所数量及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数量,在量化的基础上,分别按20%、20%、30%、30%的权重确定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补助数额。

  第四章 资金审批和下达

  第九条 省司法厅在接到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9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条 省司法厅在收到省财政厅通知后30日内提出明细分配计划并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由省司法厅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并按规定会同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备案。

  第十一条 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专职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及用款单位,由市县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司法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

  (三)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四)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五)资金拨付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将组织人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省司法厅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各市县司法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符合项目库管理办法条件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法律援助和公职律师事务所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