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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3-25 【字体: 政策咨询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行〔2015〕211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质监局,深圳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

  为规范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对《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质监局

                  2015年6月2日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我省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是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广东省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发放的业务管理,包括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并实施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将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报请省政府批准表彰。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配合当地质监部门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第七条 企业或组织不得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申报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两年以上。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在近三年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三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大型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经济效益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小型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其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省行业协会推荐。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九条 省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不超过10家,其中大型企业不超过5家,中小型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额可空缺。

  第十条 省政府质量奖按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专家评审制。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 省政府质量奖申报程序: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在每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以下工作:

   1.由省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纸质文件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各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在规定期限内统一报送秘书处。

  (三)审核。

  评审委员会组织秘书处、评审专家组按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秘书处审核、审议公示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符合项目库管理办法条件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预算法》、国家和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报实行滚动支持。

  第十四条 若该项资金未纳入当年度项目库管理,则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办理。省质监局在接到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9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领导。

  第十五条 省质监局在接到省财政部门通知后15日内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或采取“预安排、后清算”的方式制定预安排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审核明细分配计划后,由省质监局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公示完毕后5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项目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质监局、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实施工作方案;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两届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省政府撤销其省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省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将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