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行〔2015〕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市场监管局:
为规范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对《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6月1日
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平台的建设维护,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和《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粤府〔2010〕1号)等规定,每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安排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含修订)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是指地方标准送审前及发布前,由相关技术机构对标准内技术指标合理性、先进性、前瞻性进行审查,以保证地方标准体现地方产业优势,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本办法所称建设维护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平台是指建设一个面对企业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国家有关采标工作的方针政策,普及采标知识,提供标准目录、指标对照的查询和采标业务的在线咨询等平台,从而促进我省企业更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提升产品质量。
本办法所称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是指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对技术委员会人员进行标准化专题培训,日常运作过程中的咨询服务和为该专业技术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的技术支撑服务以及规划、协调、监督等。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模式,开展的区域、园区、企业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示范试点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省质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组织专家评审及进行项目公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开展绩效自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监督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省质监局批准。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地方标准、联盟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2.承担的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4.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
5.承办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6.承办广东省重大标准化活动;
7.承担国内外TBT的重大评议活动;
8.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三)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我省进出口影响量大面广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
(五)承担重大项目或重要领域的标准化试点示范。
(六)标准化重点人才引进和培养。
(七)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它项目。
第九条 资助范围不含农业类项目。
第十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五)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承担1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六)每承担1项省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1项国家级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七)每承担1个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八)每主导制定1项标准化发展规划,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九)地方标准审定前查新、技术审查、标准审定、发布前审核和重大标准印刷等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5%;
(十)除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项目外,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5%。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定和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主导制定单位;无主导制定单位,且有多个协助制定单位的,只资助第一协助制定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且无主导制定单位的,可按一个协助制定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
(一)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者视为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三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首次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以后每年对考核优秀的技术委员会给予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元;
承担国外权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参照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资助额度进行资助。
(四)对国际重大TBT评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评议意见被相关国采纳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五)对牵头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引进和培养标准化重点人才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如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平台的建设维护、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受理和审核等)或活动,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六条 资助范围为广东省境内(广州、深圳地区下辖单位除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确需资助广州、深圳地区下辖单位的,仅限于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重要标准化试点示范等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采取专家评审制。
第十八条 省质监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项目是否对我省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是否符合产业发展和政策方向,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并对参与程度、技术含量、复杂程度进行评价,分别确定不同类别项目的资助档次。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九条 省质监局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托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粤单位、省属单位及跨地区企业集团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质监局并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其他地级以上市(含所辖县、市、区)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地级以上(含顺德区)市质监局并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经其初审合格后,向省质监局推荐申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符合项目库管理办法条件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预算法》、国家和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报实行滚动支持。
第二十三条 若该项资金未纳入当年度项目库管理,省质监局在接到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9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领导。
省质监局在接到省财政部门通知后15日内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或采取“预安排、后清算”的方式制定预安排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审核明细分配计划后,由省质监局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公示完毕后5日内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项目下达预算。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质监局、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实施工作方案;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