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行〔2015〕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妇联,顺德区财税局、妇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妇联:
为规范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妇联对《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妇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2015年6月1日
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精神,结合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资金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按程序拨付资金,组织专项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妇联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的经费预算,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和明确扶持范围、贴息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制定资金的总体安排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资金贴息和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项目贷款贴息。扶持的对象为:具有广东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申请创业贷款的妇女。其中,优先考虑在农村创业的女大学生、返乡创业妇女以及从事种养和农产品经营等项目的女能手、创业中的贫困母亲。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用于生产经营的创业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1-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不贴息。省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贴息贷款的额度为:妇女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8万元;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L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实际需求、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另外,每个地级市每年可推荐3-5名示范带动及帮扶作用好的农民合作社和巾帼创业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的女负责人、女专业大户,贷款额度最高可提高至30万元。
(二)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级妇联聘请工作人员,制作宣传品,举办培训班,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专家调研、审核、评估、论证,召开各种工作会议,项目办公经费等等。
(三)项目奖励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妇联联合下发的粤财社〔2009〕326号文有关精神,对项目贷款回收率达99%以上的妇联给予奖励,作为各地工作经费的补充。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各级妇联在职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和奖金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八条 项目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贴息贷款项目额度、贷款回收率、地市妇联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各地项目资金支持的标准,核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符合项目库管理办法条件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根据新《预算法》、国家和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报实行滚动支持。
第十一条若该项资金未纳入当年度项目库管理,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省妇联在接到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9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包括资金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部门和范围等),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二条 省妇联在收到省财政厅通知后30日内提出明细分配计划并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由省妇联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并按规定会同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备案。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妇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妇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等。
(五)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妇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 2 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妇联、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扶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