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粤财行〔2015〕18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妇联,顺德区财税局、妇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妇联: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妇联对《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妇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2015年5月28日
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精神,结合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配合省妇联拟定项目计划,审核资金经费预算和使用方案, 按程序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省妇联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确定分配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妇联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及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妇联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明细报告备查,配合做好省财政厅及省妇联等部门组织的财务检查、项目中期及终期评估、绩效评价及项目验收。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的支持方式。扶持对象为:各级妇联及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所建立的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各级妇联基层组织建设,妇女维权相关活动,宣传培训、信息平台建设、经验交流与示范,信息服务站场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等。具体包括:
(一)服务站办公设备购置维护费用、信息网格构建维护费用;
(二)人员培训及经验交流;
(三)项目宣传推广、经验交流及课题研究;
(四)购买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及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购买社会组织及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的服务;
(五)开展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分站建设;
(六)服务站的其他支持,包括赠阅报刊、援助受灾激励先进等;
(七)补助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与服务妇女儿童有关的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在职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经费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社会服务的需求重点、工作基础、辖区妇女人数、地区差异、服务成效等,确定服务站及其所在地妇联项目资金支持标准,核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符合项目库管理办法条件的,按照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新《预算法》、国家和省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在总额度内可视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纳入滚动预算编报实行滚动支持。
第十四条 若该项资金未纳入当年度项目库管理,则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办理。省妇联在接到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9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包括资金安排额度、分配方法、支持部门和范围等),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五条 省妇联在收到省财政厅通知后30日内提出明细分配计划并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由省妇联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并按规定会同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备案。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妇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妇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实施工作方案;
(三)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四)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妇联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妇联、财政部门申请项目终止或变更,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