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财行〔2015〕35号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工商联,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工商联: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工商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工商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5年4月7日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全省欠发达地区县(含同级市、区)工商联专项经费。
第三条 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严格管理、追踪问效原则。
第四条 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保障我省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联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任务,进一步加强基层工商联组织建设工作;保障工商联自身建设,改善工作环境,促进工作作风提升。
第五条 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工商联、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一)省工商联负责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联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使用管理资金,做好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二)省财政厅负责在省级预算中落实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制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工商联提出的资金分配计划和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配合同级工商联做好绩效评价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补助及分配方式
第七条 补助范围包括全省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联。
第八条 该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工作安排情况,由省工商联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欠发达地区常住人口、财力情况、工商联工作绩效等因素按每年的实际情况调整资金分配额度,现暂按每个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联每年补助10万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资金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 若该项资金未纳入当年度项目库管理,则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办理,省工商联在接到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9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条 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经法规、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等要求,主要用于弥补正常经费不足、开展基层组织建设等有利于工商联自身发展的支出。不得将资金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发放与人员支出有关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第十一条 省工商联在收到省财政通知后30日内提出明细分配计划并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由省工商联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并按规定会同省财政厅报分管省领导备案。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及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每年5月底前由各欠发达地区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工商联联合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工商联,由地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联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工商联备案。财政省直管县可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省工商联、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工商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工商联专项补助资金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工商联将组织人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合理性。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省工商联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欠发达地区县级工商联开展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