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助困难县(市)党史出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助困难县(市)党史出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财行〔2015〕6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党史研究室,顺德区财税局、党史研究室,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党史研究室: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补助困难县(市)党史出版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5〕34号)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联合制定了《广东省补助困难县(市)党史出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
广东省财政厅 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
2015年4月3日
广东省补助困难县(市)党史出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补助困难县(市)党史出版专项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困难县(市)党史出版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党史专项经费),是指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党史研究部门专项经费。
第三条 党史专项经费分配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严格管理、追踪问效原则。
第四条 党史专项经费的绩效目标是:保障中央和省委关于党史研究工作改革与发展有关决定的实施,帮助解决各级党史研究部门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推进我省党史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与年初预算同步编列项目滚动预算,提前一年启动项目库的申报、入库、排序、审批等工作,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委党史研究室、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一)省委党史研究室负责党史专项经费的申报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困难县(市)党史研究部门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等要求使用、管理资金,做好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二)省财政厅负责在省级预算中落实党史专项经费,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委党史研究室提出的资金分配计划和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配合同级党史研究部门做好绩效评价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补助及分配方式
第七条 补助范围包括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级党史研究部门。
第八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工作安排情况,由省委党史研究室会同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欠发达地区常住人口、财力情况、党史研究工作绩效等因素按因素法分配资金。
第四章 资金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 若该项资金未纳入当年度项目库管理,则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办理,省委党史研究室在接到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预算计划通知后9日内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省财政厅审核后,报分管省领导审核,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条 党史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经法规、中央八项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粤办发〔2013〕20号)等要求,不得将资金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发放与人员支出有关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第十一条 省委党史研究室在收到省财政通知后30日内提出明细分配计划并送省财政厅审核,审核后的明细分配计划由省委党史研究室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6日,并按规定会同省财政厅报省领导备案。对于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的明细分配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拨资金的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及用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每年5月底前由各欠发达地区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党史研究部门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党史研究室,由地级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党史研究室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党史研究室备案。省直管县可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省委党史研究室、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省委党史研究室、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基本情况等;
(三)资金拨付情况;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涉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党史专项经费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监察厅、审计厅、省委党史研究室将组织人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合理性。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套)取、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省委党史研究室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欠发达地区各党史研究部门开展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党史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