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留住优秀人才,稳定教师队伍,鼓励优秀教师在我市民办中小学长期从教,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民办中小学日常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发放工作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区从教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市级财政可综合考虑各区教育负担和财力等因素,予以适当的转移支付财力补助。
第四条 享受从教津贴对象为现正在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
(一)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三年以上,其中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一个学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证;
(三)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从教时间计算至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历学年结束时间。学年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五条 每所学校可享受从教津贴的教师总人数上限按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的有关要求核定,实有符合条件的教师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学校参照本办法自行发放。
第六条 从教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年发放一次,每次发放12个月。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教师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查的组织工作,确保从教津贴在学年结束前发放到位。
资格审核和经费拨付程序如下:
(一)各学校根据要求对本校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应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后,应在区教育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财政部门拨付经费;
(三)各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发放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核拨经费到学校,由学校发放到个人。
第七条 从教津贴标准。连续从教3年以上的,从第4年开始发放从教津贴,发放标准为:满4年每人每月450元,以后每满1年增加150元,最多计算10年,10年以上按10年计发。
第八条 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对发现有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学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校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资格。
第九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发放从教津贴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建立举报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从教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当次申报资格外,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将民办中小学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检,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督促民办中小学提高教师工资福利水平。
第十一条 各区教育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区实际,在不低于全市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发放条件和发放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其他奖励性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从教津贴发放工作按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深教〔2012〕42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