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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规〔202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财政局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现予印发,自2025年1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深圳市财政局资产评估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具体情形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裁量情节 | 处罚标准 | 备注 |
1 | 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 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1份。 | 对评估专业人员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2份。 | 对评估专业人员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2 | 评估专业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 较轻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对评估专业人员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对评估专业人员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3 | 评估专业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 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较轻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对评估专业人员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对评估专业人员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4 | 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 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 | 对评估专业人员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5份以下。 | 对评估专业人员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5份以上。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涉及重大遗漏或虚假评估报告。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5 |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1份。 | 对评估专业人员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程序履行不到位,参数及假设偏离实际情况,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 | |||||||
3.计算、链接或公式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2份。 | 对评估专业人员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程序履行不到位,关键参数及假设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 | |||||||
3.计算、链接或公式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程序履行不到位,方法、参数及假设完全选择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 | |||||||
3.计算、链接或公式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6 | 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1份。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2.程序履行不到位,参数及假设偏离实际情况,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 | |||||||
3.计算、链接或公式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2份。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程序履行不到位,关键参数及假设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 | |||||||
3.计算、链接或公式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 | 对评估专业人员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程序履行不到位,方法、参数及假设完全选择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 | |||||||
3.计算、链接或公式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7 | 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 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1份。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2份。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以上五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8 | 评估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 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 较轻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2.违法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较大。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以上五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
2.违法行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重大。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9 | 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接受利益冲突双方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 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 | 较轻 | 1.实施该违法行为次数为1次。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实施该违法行为次数为2次。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2.违法行为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实施该违法行为次数3次以上。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以上五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
2.违法行为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10 | 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 较轻 | 1.程序履行不到位,参数及假设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下。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计算、链接或公式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程序履行不到位,参数及假设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上,或者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报告份数在5份以下,或者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下。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2.计算、链接或公式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上,或者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报告份数在5份以下,或者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程序履行不到位,参数及假设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报告份数在5份以上,或者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上。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以上五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
2.计算、链接或公式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报告份数在5份以上,或者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上。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11 | 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 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 较轻 | 1.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的评估档案对应业务报告数量在5份以下。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的评估档案对应业务报告数量在5份以上10份以下。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的评估档案对应业务报告数量在10份以上。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以上五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12 | 评估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 | 评估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较轻 | 1.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般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严重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以上五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
13 |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1.程序履行不到位,参数及假设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下。 | 对评估机构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计算、链接或公式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程序履行不到位,参数及假设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上,或者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报告份数在5份以下,或者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下。 | 对评估机构责令停业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2.计算、链接或公式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小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上,或者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报告份数在5份以下,或者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下。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程序履行不到位,参数及假设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报告份数在5份以上,或者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上。 | 对评估机构责令停业九个月(不含)以上一年(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以上五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
2.计算、链接或公式错误,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较大的报告份数在5份以上,或者对报告结论的合理性等问题影响重大的报告份数在3份以上。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14 | 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且拒不改正 |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1.违法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经济损失。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违法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处三十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 |||||||
15 | 法定评估中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且拒不改正 | 法定评估中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经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 | 较轻 | 1.违法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经济损失。 | |||||||
3.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违法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处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行为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 |||||||
16 | 法定评估中委托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且拒不改正 | 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经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 较轻 | 1.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金额较小。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金额较大。 | 处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金额重大。 | 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违法行为重大危害后果。 | |||||||
17 | 法定评估中委托人存在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且拒不改正 | 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经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较小。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经济损失。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较大。 | 处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行为获得重大不正当利益。 | 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 |||||||
18 | 法定评估中委托人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且拒不改正 | 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经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 较轻 | 1.违法行为对报告结论实质性影响程度较小。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违法行为对报告结论实质性影响程度较大。 | 处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3.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行为造成了报告结论虚假或者失实。 | 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3.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
4.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 |||||||
19 | 法定评估中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 法定评估中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经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 较轻 | 1.违法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较小。 | 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违法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较大。 | 处三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违法行为获得重大不正当利益。 | 处三十万元(不含)以上五十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20 |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规定 | 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足两名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下。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5份以下。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 |||||
2.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较大执业质量问题。 | |||||||
4.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5.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
6.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5份以上。 | 对评估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以上五倍(含)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2.违法行为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情形。 | |||||||
4.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 |||||||
21 | 分支机构未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 分支机构未在资产评估机构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 较轻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1份。 | 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五千元(不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小。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造成较小不良社会影响。 | |||||||
一般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2份。 | 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 |||||
2.违法行为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较大。 | |||||||
4.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 |||||||
5.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 |||||||
严重 | 1.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 | 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分别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五千元(不含)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资产评估机构违法所得二倍(不含)以上三倍(含)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同时通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 |||||
2.违法行为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
3.违法行为对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影响重大。 | |||||||
4.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情形。 | |||||||
5.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
6.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 |||||||
22 | 评估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的 | 资产评估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经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较轻 | 1.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期间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1份。 | 对资产评估机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小危害后果。 | |||||||
一般 | 1.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期间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2份。 | 对资产评估机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三万元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2.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 | |||||||
严重 | 1.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后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期间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数量在3份以上。 | 对资产评估机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三万元(不含)以上至五万元(含)以下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2.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 |||||||
说明: 1.无特殊说明,本标准“裁量情节”及“处罚标准”中,原则上“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上”无需包含本数或本级的,括号备注不含;“以下”需要包含本数或本级的,括号备注含; 2.违法情节中“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给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形。以直接经济损失衡量危害后果时,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小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属于较大危害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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