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裁量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II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III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2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3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4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5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将采购项目转委托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6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但是内定的供应商未中标、成交、入围; (3)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的供应商已中标、成交、入围,影响中标、成交、入围结果; (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7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七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8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八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中标、成交、入围结果; (3)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累计在6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 (4)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Ⅲ档 | (1)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累计在10万元以上;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9 |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九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掌握有关资料拒绝、拖延提供,明知有关情况拒绝陈述,拒不参加询问、约谈等需要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3)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四万元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虚假陈述或者变造、伪造、销毁、隐匿、隐藏检查资料,影响监督检查工作; (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四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罚款。 |
Ⅲ档 | (1)以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监督检查工作;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记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0 |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供应商未中标、成交、入围; (3)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供应商已中标、成交、入围; (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11 | 供应商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 | I档 | 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Ⅲ档 | 属于防疫、抢险、救灾等紧急项目,严重影响采购项目进度。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12 | 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提供虚假资料,未中标、成交、入围; (3)提供虚假资料,虽已中标、成交、入围,但是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 (4)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提供虚假资料,已中标、成交、入围,合同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 (3)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两种情形的: ①提供虚假资料6份以上; ②提供的虚假资料是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等文件; ③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 (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罚款。 |
Ⅲ档 | (1)提供虚假资料,已中标、成交、入围,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采购金额5000万元以上。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13 | 供应商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Ⅲ档 | (1)以暴力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14 | 供应商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串通投标的供应商未中标; (3)串通投标的供应商已中标,但是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 (4)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串通投标的供应商已中标,合同正在履行或履行完毕; (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Ⅲ档 | (1)串通投标的供应商中标,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履行完毕,且采购金额5000万元以上;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15 | 供应商恶意投诉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投诉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Ⅲ档 |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16 | 供应商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影响中标、成交、入围结果; (3)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累计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4)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Ⅲ档 | (1)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
17 | 供应商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八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 I档 | (1)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掌握有关资料拒绝、拖延提供,明知有关情况拒绝陈述,据不参加询问、约谈等需要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3)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较小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 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一年,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不超过千分之十五的罚款。 |
Ⅱ档 | (1)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 (2)虚假陈述或者变造、伪造、销毁、隐匿、隐藏检查资料,影响监督检查工作; (3)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以上不超过千分之二十的罚款。 |
Ⅲ档 | (1)以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监督检查工作;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 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