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专栏
深圳市财政委“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广东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粤财监〔2017〕24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要求,围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推行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切实解决群众、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我委具有行政执法检查职能的各处室(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包括住财政监督检查事项和其他执法检查事项,除查处投诉举报、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均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三、组织领导
成立深圳市财政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委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处(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组成员。
四、职责分工
各处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处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我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各处室(部门)予以指导,各处室(部门)设置专职联络员,确保我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任务
1.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处室(部门)要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本处室(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包括本处室(部门)全部行政执法事项,明确抽查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并通过我委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2.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处室(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简称“两库”),并依据市场主体设立、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建立两库动态调整机制。
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检查对象,包括检查对象名称、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可按照行业类别、区域分布、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条件分类建设子库。
各处室(部门)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登记信息包含检查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等)、执法证号、工作单位等。可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相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辅助和支撑。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还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名录库。
3.制定随机抽查具体方案和工作细则。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实际,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内容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的范围、检查对象的抽取方式、各级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方式、各业务领域的检查标准和要点、检查形式、检查结果公示、文书格式等。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比例和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没有规定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区域实际情况,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明确抽查操作流程。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实现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之间的随机匹配。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取,对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按程序递补人员。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名单的抽取和检查过程,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部门或社会第三方等进行现场监督,做到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明确检查工作规范。各处室(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逐项或统一制定检查表格,明确检查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处理意见等,实行一张表格管检查。检查应依法进行,可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知情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4.加强抽查结果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自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和检查结果通过我委门户网站对外公示(公示期7日),接受社会监督。
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依法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涉及不属于我委抽查部门权限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做好与其他监管制度衔接。积极做好随机抽查与相关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
做好与信用监管衔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推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做好与联合检查衔接。建立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各级政府上下联动的联合检查机制,注重发挥基层单位属地监管的积极作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对涉及同一部门的多项随机抽查事项,原则上均应实行联合抽查;对涉及多级、多部门的,积极探索实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抽查,逐步实现一次性完成检查,提高执法效能,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