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起所)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6-16 15:19:47
【字体:

深财书〔2022〕340号

  当事人:深圳华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3965K

  执业证书编号:47470187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X红

  地  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工业西路龙胜大厦209(229)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华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起所”)的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华起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至2019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6月21日出具了“华起专审字[2020]第227-1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郭X光、邓X明。检查发现,华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专项审计报告与纳税申报表、年度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差异的原因,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被审计单位2017年和2018年的科技人员名单,未获取研发人员学历及资格证书,未编制相关工作底稿;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进行审计时,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也未按照费用类型归集抽查的记账凭证。

  (二)华起所受托对广东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9月3日出具了“华起专审字[2020]496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邓X明、贾X军。检查发现,华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立项报告进行审计时,未获取2019年研发项目立项报告,获取的立项报告均为2018年度及以前已立项和验收的研发项目;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人员学历证明,未对已注销分公司、无工商信息分公司研发人员工资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验证其真实性、合理性;对直接投入费用进行审计时,未验证是否重复计算材料费用,未调减不属于研发费用的购买笔记本电脑和通信仪表等非检验费支出。

  (三)华起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10月10日出具了“华起专审字[2020]第605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邓X明、洪X。检查发现,华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专项审计报告与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年度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差异的原因,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科技人员名单、学历、资格证书等资料,未编制相关工作底稿。

  (四)华起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至2019年度高新企业认定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了“华起专审字[2020]第373-1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邓X明、贾X军。检查发现,华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专项审计报告与纳税申报表差异的原因,也未进行审计说明;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科技人员人数不一致、工资表缺少部分科技人员的情况进行核实,未获取科技人员学历证明材料,未编制相关工作底稿,未调减不属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出纳、跟单员等非科技人员工资;对折旧费进行审计时,未调减不属于研发费用的办公设备折旧费。

  (五)华起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至2019年度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7月25日出具了“华起专审字[2020]第402-1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邓X明、贾X军。检查发现,华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研发费用进行审计时,未查明专项审计报告与纳税申报表、年审报告数据差异的原因,未查明研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凭证号与抽查的记账凭证及核算内容不一致的原因,也未进行审计说明,未对研发费用数据从“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科目中剥离至“研发费用”台账的情况编制相关工作底稿;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科技人员名单、学历、资格证书等材料,未编制相关工作底稿。

  (六)华起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10月10日出具了“华起专审字[2020]第604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邓X明、洪X。检查发现,华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审定数与研发费用明细台账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进行分析;对人员费用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研发人员名单、学历、资格证书等资料,也未编制相关工作底稿。

  (七)华起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10月30日出具了“华起财审字[2020]第629-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邓X明、贾X军。检查发现,华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实施现金监盘程序,未对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库存现金收支实施倒轧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八)华起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5月27日出具了“华起财审字[2020]第22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邓X明、贾X军。检查发现,华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现金盘点表,未对现金实施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获取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对无形资产进行审计时,获取了部分商标注册证,未说明与无形资产的关联关系;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抽查记账凭证。

  (九)华起所受托对深圳XX有限公司2018—2019年度项目投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于2020年6月28日出具了“华起专审字[2020]第255号”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邓X明、贾X军。检查发现,华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项目投入情况进行审计时,未对设备使用费、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进行验证,未抽查记账凭证;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目录。

  (十)华起所受托对深圳市XX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0年6月19日出具了“华起财审字[2020]第38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邓X明、郭X光。检查发现,华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未获取现金盘点表,也未实施现金监盘程序,未对银行存款实施函证,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说明不函证的理由,未编制记账凭证检查表,抽查记账凭证比例低;对实收资本进行审计时,未获取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承诺函,未抽查记账凭证;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审计时,未实施截止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未编制明细表。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华起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向华起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华起所未作陈述和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华起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参照《深圳市财政局会计评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3条严重违法情节第2项,华起所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考虑到华起所未遵守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审计业务违法程度较轻,我局决定对华起所处以责令暂停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华起所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加强执业质量控制,做到勤勉尽责、谨慎执业,并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在内部进行通报。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华起所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将执业许可证书原件交我局暂扣,处罚期满后我局予以退回。

  四、权利告知

  华起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深圳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55-83938805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