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铭所)
深财书〔2020〕344号
当事人:深圳市永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业证书编号:474701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20558U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路39-2号八卦岭工业区511栋716室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9年度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3号)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永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铭所”)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一)永铭所受托对XX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1月30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17年12月22日出具了“深三维财审字[2017]A23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戴X梅、郝X志。检查发现,永铭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货币资金汇总表显示报表日库存现金审定金额为XX元,库存现金监盘表显示报表日至审计日库存现金支付总额为XX元,但未获取相关支出单据等审计证据;对存货进行审计时,存货审定表显示审定金额为XX元,但无监盘及抽盘记录,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获取有关存货的存在和状况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其他应付款审定表显示审定金额为XX元,企业询证函询证金额为XX元,询证金额与审定金额不一致,但未见差异说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布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永铭所受托对XX有限公司关于在XX投资建设XX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专项审计,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了“深三维专审字[2017]第A25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戴X梅、郝X志。检查发现,永铭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项目其他投资进行审计时,项目其他投资审定表显示饲料投放项目审定数为XX万元,但所附购买饲料的票据加总数仅为XX万元,未取得其余XX万元饲料投放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永铭所及注册会计师戴X梅、刘X在没有对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没有核实委托人身份、没有获得被审计单位任何财务资料的情况下承接审计业务,且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任何审计程序,涉及“深永铭会字(2020)第H117”“深永铭会字(2020)第H118”“深永铭会字(2020)第H119”“深永铭会字(2020)第H128”“深永铭会字(2020)第H129”“深永铭会字(2020)第H130”“深永铭会字(2020)第H131”“深永铭会字(2020)第H132”“深永铭会字(2020)第H133”“深永铭会字(2020)第H134”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四)永铭所受托对XX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登记的注册资本第二期和第三期实收资本进行审验,于2019年1月23日出具了“深永铭验字(2019)第A041号”验资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戴X梅、刘X。检查发现,永铭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验业务过程中,未对XX有限公司第二期投资款XX万元及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二期投资款XX万元实施函证程序;工作底稿中的XX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对公账户交易单、财务明细清单打印日期为2019年11月,晚于验资报告出具日期;《XX有限公司章程》规定,XX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永铭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出资方式进行审验,未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非货币财产的评估和价值确认情况等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说明,即对XX有限公司以债权转增资本方式出资 XX万元的事项予以确认。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五)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随机抽取永铭所受托出具的 “深永铭会字(2019)第B212号”“深永铭会字(2019)A1320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1317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1304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B219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C233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C226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C186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C187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C143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1408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569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260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570 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463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524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106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1427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077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1233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954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A843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D195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D196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D136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D137号”“深永铭会字(2019)第D138号”共27份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均为戴X梅、刘X。检查发现,永铭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审计业务过程中,仅获取被审计单位科目余额表、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会计凭证等少量审计证据,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任何审计程序,即对被审计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一)至(四)项违法事实所涉业务报告,因执业质量问题涉及多宗投诉举报。另外,我局2018年对永铭所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于2019年2月下达《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深财监〔2019〕7号),要求永铭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严格遵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加强执业质量控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审计业务。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永铭所没有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永铭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按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永铭所的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结合永铭所对2018年会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以及永铭所多次因执业质量问题被投诉举报的事实,永铭所的违法行为符合《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铭所处以责令暂停执业十二个月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永铭所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将永铭所执业许可证书原件交我局暂扣,处罚期满后我局予以退回。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告知
永铭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