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401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12-29 17: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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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书〔2025〕1401号

  当事人:戴*

  身份证号码:4525************51

  地址: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局对深圳联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联兴所)出具“深联兴专审字[2024]第0677号、深联兴专审字[2024]第0678号、深联兴专审字[2024]第0673号、深联兴专审字[2024]第0674号”专项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联兴所接受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深联兴专审字[2024]第0673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魏*强、戴*。检查发现,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对**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1.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具体为:注册会计师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检查**公司是否将**项目以外的采购费用、水电费、租赁费等列入直接投入的情形。

  2.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具体为:根据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获取的若干份记账凭证,支出内容包括物业租赁费、员工福利费、汽车租赁费、通讯费、差旅费等,记账凭证后附报销单据仅有发票和部分未记载报销部门的报销单,注册会计师未检查以上费用是否属于为**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联兴所接受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深联兴专审字[2024]第067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魏*强、戴*。检查发现,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对**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要求,对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理由。

  (三)联兴所接受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深联兴专审字[2024]第0678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魏*强、戴*。检查发现,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对**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1.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具体为: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获取完整的企业设备清单与无形资产清单,底稿中未见联兴所与注册会计师对折旧与摊销金额的计算准确性执行审计程序的记录,也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属于为执行**活动而购置的审核记录。

  2.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具体为:部分其他费用与**项目无关,注册会计师未予以识别调整。审计底稿中未记录注册会计师对其他费用的核查情况,也未调整不属于为**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四)联兴所接受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深联兴专审字[2024]第0677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魏*强、戴*。检查发现,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对**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具体为: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对主要客户、本期销售增幅较大的客户、关联方客户或其他异常客户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理由。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戴*作为上述专项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戴*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