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402号)
深财书〔2025〕1402号
当事人:姚*含
身份证号码:1301************24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局对深圳联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联兴所)出具“深联兴专审字[2023]第0287号、深联兴专审字[2023]第0288号”专项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联兴所接受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深联兴专审字[2023]第0287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魏*强、姚*含。检查发现,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对**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联兴所审计报告底稿中每年度的工资表数据汇总与**费用专项审计中的人员薪酬不一致,但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获取佐证人员人工费用准确性的佐证材料,无法佐证工资表数据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联兴所接受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深联兴专审字[2023]第0288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魏*强、姚*含。检查发现,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对**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联兴所及注册会计师未获取销售业务银行交易记录,工程材料运输、领用、安装、验收等佐证材料,未对大额关联交易执行函证程序,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理由。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姚*含作为上述专项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姚*含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