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399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12-29 16: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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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书〔2025〕1399号

  当事人:深圳东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2398D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芬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林社区紫竹七道17号求是大厦3层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局对深圳东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东海所)出具“深东海专审字[2023]第1149号、深东海专审字[2023]第1148号、深东海专审字[2024]第1273号、深东海专审字[2024]第1274号、深东海专审字[2024]第1256号、深东海专审字[2024]第1257号”专项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东海所受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深东海专审字[2023]第1149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芬、申*丽。检查发现,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对**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执行审计程序,对人工费用在各项**项目之间分摊的合理性及一贯性进行检查,未关注非**人员工资薪金列入**费用的情况。

  2.其他费用

  东海所与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计划对其他费用执行审计程序。具体为:注册会计师编制了其他费用审计程序表,获取了三份职工福利费、差旅费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证仅有发票。东海所与注册会计师未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检查以上费用是否属于与**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二)东海所接受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深东海专审字[2023]第1148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芬、申*丽。检查发现,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对**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具体为:注册会计师执行函证程序不规范。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对**设计公司的四个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实施函证程序时,函证内容仅列示合同金额,未注明合同编号等关键信息,且针对同一客户不同交易金额的函证,客户均确认无误。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对完整年度**收入发生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东海所接受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深东海专审字[2024]第1273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芬、申*丽。检查发现,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对**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东海所与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计划对人员人工费用执行审计程序。具体情况为:一是注册会计师未核查**公司2021年度人员人工费用不合理的情况。底稿中未记录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对2021年度人员人工费用金额真实性与合理性的核查记录与结论。二是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核查工资表和记账凭证记载**人员人工费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底稿中未记录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对此项差异的核查记录与核查结论。

  2.其他费用

  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具体为:审计底稿中,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仅获取2份记账凭证,均为2023年差旅费报销凭证。凭证后附报销单与若干发票,报销单记载报销人“刘**”一次性报销餐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客户基本信息表》与《**人员明细表》,“刘**”为**公司持股45%的股东,且不属于**人员,企业将其报销费用计入**费用,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将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予以调整,底稿中也未记录以上事项的核查结论。

  (四)东海所接受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深东海专审字[2024]第1274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芬、申*丽。检查发现,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对**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具体为:未对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且底稿也未记录未执行函证程序的原因。

  (五)东海所接受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深东海专审字[2024]第1257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芬、申*丽。检查发现,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对**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1.直接投入

  根据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底稿,与获取的直接投入相关的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直接投入实际为购买软件产品的支出,但东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提请企业将购买软件产品支出按照当年度合理摊销金额调整至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中。

  2.其他费用

  根据审计底稿,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仅获取其他费用的记账凭证与发票,未对其他费用的支出内容是否属于**费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六)东海所接受委托,出具审计报告“深东海专审字[2024]第1256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芬、申*丽。检查发现,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对**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具体如下:

  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具体为:未对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东海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收入时,获取了收入明细表、部分销售发票与销售合同,但未对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且底稿也未记录未执行函证程序的原因。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东海所出具上述专项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东海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