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234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11-24 1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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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书〔2025〕1234号

  当事人:深圳晶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HPLD1M

  执行事务合伙人:彭*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梅岭社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10F-H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晶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晶盈所)出具的“深晶盈会审字[2025]第ka007号”“深晶盈会审字[2025]第ka006号”“深晶盈会审字[2025]第ka005号”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晶盈所接受委托,出具了“深晶盈会审字[2025]第ka007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彭*斌、何*辉。检查发现:

  1.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目的账龄为“一年以内及以上”。

  2.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检查开户清单、银行对账单,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3.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时,未检查相关购销合同或协议,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4.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时,未抽查具体记账凭证,未检查相关购销合同或协议,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5.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对其中重大关联方交易,未检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未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6.财务报表附注中,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审计时,未检查投资协议、被投资方当期财务报表。

  7.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对其中重大关联方交易,未检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未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二)晶盈所接受委托,出具了“深晶盈会审字[2025]第ka006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彭*斌、何*辉。检查发现:

  1.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目的账龄为“一年以内及以上”。

  2.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时,未检查相关购销合同或协议,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3.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时,未抽查具体记账凭证,未检查相关购销合同或协议,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4.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对其中重大关联方交易,未检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未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5.财务报表附注中,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审计时,未检查投资协议、被投资方当期财务报表。

  6.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对其中重大关联方交易,未检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未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三)晶盈所接受委托,出具了“深晶盈会审字[2025]第ka005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彭*斌、何*辉。检查发现:

  1.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目的账龄为“一年以内及以上”。

  2.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检查开户清单,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3.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时,未检查相关购销合同或协议,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4.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时,未抽查具体记账凭证,未检查相关购销合同或协议,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5.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对其中重大关联方交易,未检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未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6.财务报表附注中,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审计时,未检查投资协议、被投资方当期财务报表。

  7.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时,编制了审定表和明细表,抽查了记账凭证,但未检查相关购销合同或协议,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8.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审计时,未抽查具体记账凭证,未检查相关购销合同或协议,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9.晶盈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对其中重大关联方交易,未检查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未获取交易已经恰当授权和批准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晶盈所出具“深晶盈会审字[2025]第ka007号”“深晶盈会审字[2025]第ka006号”“深晶盈会审字[2025]第ka005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晶盈所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晶盈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