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132号)
深财书〔2025〕1132号
当事人:深圳市德勤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87690N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龙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轩社区虎地排120号锦绣大地10号楼3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对深圳市德勤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行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深圳德勤行评报字[2023]第020号,签字资产评估师为张*龙、曾*龙)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未针对评估对象选择适宜的评估方法
2019年10月22日,深圳市公布实施《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并上线地价测算平台,全面应用标定地价,标定地价成果按年度更新发布。“深圳德勤行评报字[2023]第020号”报告的评估对象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适宜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该报告未采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且未对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的方法适用性进行分析。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未对评估对象和可比参照物的差异做合理修正
“深圳德勤行评报字[2023]第020号”报告未对评估对象和可比案例的交易条件存在的差异进行合理修正。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七条的规定。
(三)计算错误
1.“深圳德勤行评报字[2023]第020号”报告中在建工程从2018年4月起停工至评估基准日2023年5月31日,停工时间达3年以上,该报告未分析停工对在建工程价值的影响。
2.“深圳德勤行评报字[2023]第020号”报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法计算中,评估对象与可比案例的“土地形状、面积”因素说明均一致为规则图形,但该报告以评估对象为100,可比案例的条件指数均取98,因素说明与条件指数不符。
3.“深圳德勤行评报字[2023]第020号”报告的前期及其他费用计算错误。在建工程计算中,其工程费按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得出,工程费已包括措施项目费、规费及税金;前期及其他费用一般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等,该报告计算在建工程的前期及其他费用时按措施费、规费、税金等费用计算错误。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评估对象的取得方式为协议出让,可比案例为挂牌出让,“深圳德勤行评报字[2023]第020号”报告未说明协议出让和挂牌出让的区别对土地价值的影响。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六条的规定。
(五)未取得经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确认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深圳德勤行评报字[2023]第020号”报告工作底稿缺少经委托人或产权持有单位确认的资产评估明细表。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受理资产评估业务未依法订立合同
“深圳德勤行评报字[2023]第020号”报告未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被检查单位称该业务沿用“深永信评报字[2021]第008号”报告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但“深圳德勤行评报字[2023]第020号”报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与前次业务的相较,发生了重大调整,被检查单位未针对上述资产评估基本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机构检查结论、财政调查询问笔录、《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
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深圳德勤行评报字[2023]第020号”资产评估报告构成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德勤行公司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德勤行公司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八万元并处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德勤行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