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126号)
深财书〔2025〕1126号
当事人:温*善
身份证编号:4412************55
地址:广东省怀集县坳仔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温*善出具的“圳安专审字【2024】0005号”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深圳市圳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圳安所)接受委托,出具“圳安专审字【2024】0005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辉、温*善。检查发现:
(一)圳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管理当局声明书》签署日期晚于审计报告日。
(二)圳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计时,针对债转股事项,未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未验证债权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二是未获取作为出资债权的评估作价资料;三是未对该系列交易的业务实质及商业理由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
(三)圳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业务依赖情况进行审计时,审计范围仅限于与龙*建设公司的交易,未涵盖龙*建设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
(四)圳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占用的情况进行审计时,审计范围仅限于与龙*建设公司的交易,未涵盖龙*建设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
(五)根据凭证显示润*装饰公司向龙*建设公司分配股利,龙*建设公司将债权以同等金额转让给深圳市中**投资有限公司。圳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上述交易的关键文件(《股东决定》《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回执》《定向分红确认函》)均无签订日期,未进一步获取佐证材料以验证分配股利的合规性;二是分配股利时润*装饰公司账面货币资金已不足支付股利款,且审计期间润*装饰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未对该系列交易的业务实质及商业理由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
(六)圳安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设计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获取润*装饰公司与龙*建设公司往来款相关协议,未对是否存在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签字注册会计师温*善出具“圳安专审字【2024】0005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温*善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温*善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