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110号)
深财书〔2025〕1110号
当事人:张*
公民身份证编号:2301************23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注册会计师张*出具的“深巨源财审字(2022)AC125号”“深巨源财审字(2022)EC213号”“深巨源财审字(2022)RC355号”“深巨源财审字(2022)YC282号”“深巨源财审字(2022)WC203号”“深巨源财审字(2022)EC291号”“深巨源财审字(2022)PC302号”“深巨源财审字(2022)DC001号”“深巨源财审字(2022)YC223号”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巨源立德所接受委托,出具“深巨源财审字(2022)AC125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卫*。检查发现,巨源立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部分报表项目时缺乏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获取企业的银行征信报告和开户清单,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记录的不予函证的理由为客户不愿意支付函证费用,不函证理由不充分。
2.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记录未实施函证的理由为应收账款余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不函证理由不充分。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巨源立德所接受委托,出具“深巨源财审字(2022)EC213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朱*庆。检查发现,巨源立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部分报表项目时缺乏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获取企业的银行征信报告和开户清单,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2.对存货进行审计时,实施了存货抽盘,但未检查抽盘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情况是否已经得到恰当的记录,并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结存情况,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结存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五条的规定。
(三)巨源立德所接受委托,出具“深巨源财审字(2022)RC355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刘*博。检查发现,巨源立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部分报表项目时缺乏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获取企业的银行征信报告和开户清单,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2.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记录未实施函证的理由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未获取实施函证很可能无效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巨源立德所接受委托,出具“深巨源财审字(2022)YC282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朱*庆。检查发现,巨源立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部分报表项目时缺乏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记录不实施函证的理由为被审计企业不支付函证费用,不函证理由不充分。
2.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记录未实施函证的理由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未获取实施函证很可能无效的审计证据。
3.对短期借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未记录不实施函证的理由。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巨源立德所接受委托,出具“深巨源财审字(2022)WC203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阮*世。检查发现,巨源立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部分报表项目时缺乏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获取企业的银行征信报告和开户清单,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2.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记录未实施函证的理由为应收账款余额都低于重要性水平,不函证理由不充分。
3.对存货进行审计时,实施了存货抽盘,但未检查抽盘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情况是否已经得到恰当的记录,并倒推至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结存情况,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结存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五条的规定。
(六)巨源立德所接受委托,出具“深巨源财审字(2022)EC291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杨*龙。检查发现,巨源立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部分报表项目时缺乏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获取企业的银行征信报告,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未记录银行账户不予函证的理由。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巨源立德所接受委托,出具“深巨源财审字(2022)PC302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朱*庆。检查发现,巨源立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部分报表项目时缺乏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对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2.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记录未实施函证的理由为应收账款余额低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不函证理由不充分。
3.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未见被投资单位的章程、投资协议等能确认其投资金额准确性的审计证据,缺乏充分的审计证据。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巨源立德所接受委托,出具“深巨源财审字(2022)DC001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张*、章*善。检查发现,巨源立德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对上述报告部分项目审计时缺乏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审计货币资金中的12个银行账户,执行银行函证程序时,仅对其中两家银行进行函证,但是未收到回函,底稿中记录的未回函的理由是客户不愿意支付函证费,并且底稿中也未记录不对其他十家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的理由。
2.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实施函证程序,底稿中记录的未实施函证的理由为通过现场询问函证可能无效,未获取函证可能无效的审计证据。
二、行政处罚
注册会计师张*出具上述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张*作出罚款三万五千元的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