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068号)
深财书〔2025〕1068号
当事人:深圳市锦添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Q1LT6R
执行事务合伙人:郝*辉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留芳路2号凌云研发楼305。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我局对深圳市锦添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锦添所)出具的“深锦添审字[2024]第1003号”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锦添所接受委托,出具涉案审计报告,系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郝*辉、王*文。检查发现:
1.锦添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书》仅盖有国*评估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且未签署日期。
2.锦添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货币资金报表项目时,未执行现金盘点程序;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执行银行函证程序,且审计底稿中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3.锦添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应收账款报表项目时,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4.锦添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其他应收款项报表项目时,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编制的《其他应收款审定表》审定余额与报表审定余额存在差异。
5.锦添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固定资产报表项目时,固定资产盘点表缺失盘点人与监盘人签字确认,且无监盘程序执行痕迹资料(如照片、监盘记录等);未对累计折旧进行测算。
6.锦添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应付账款报表项目时,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7.锦添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预收账款报表项目时,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8.锦添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其他应付款时,未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9.锦添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报表项目时,未获取并检查销售合同;未执行收入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执行同比分析程序,未将本期数据与上年同期进行对比分析。
10.锦添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营业成本报表项目时,未对营业成本明细项执行检查程序;未执行同比分析程序,未将本期数据与上年同期进行对比分析。
11.锦添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管理费用报表项目时,未对管理费用明细项执行检查程序;未执行管理费用截止性测试程序;未执行同比分析程序,未将本期数据与上年同期进行对比分析。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锦添所出具涉案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锦添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