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069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10-15 17: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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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书〔2025〕1069号

  当事人:李*丽

  身份证号码:2108************48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渤海大街******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市度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度支所)出具的“深度财审字2022第HC054号”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度支所出具“深度财审字2022第HC05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丽、许*冬。注册会计师李*丽在审计部分报表项目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明细如下:

  1.在审计库存现金时,无库存现金监盘工作底稿。

  2.在审计银行存款时,未获取企业的银行征信报告和银行对账单。

  3.在审计应收票据时,仅见应收票据审定表以及应收票据检查情况表,在工作底稿中未见检查相关凭证的底稿。

  4.在审计应收账款时,仅见应收账款审定表和空白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审计说明“函证很可能无效,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有充分证据说明函证可能无效的原因, 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5.在审计其它应收款时,仅见其它应收款审定表和空白其它应收款函证结果汇总表审计说明“函证很可能无效,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有充分证据说明函证可能无效的原因,有替代测试记录。

  6.在审计预付账款时,仅见预付账款审定表和空白预付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审计说明“函证很可能无效,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有充分证据说明函证可能无效的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7.在审计存货时,未见存货盘存表及对存货盘存实施抽查监盘程序。

  8.在审计固定资产时,未见对固定资产盘存实施抽查监盘程序,未获取固定资产中一处房屋建筑物和一台客车的相关权属证明。

  9.在审计短期借款时,未见对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记录且未说明不予函证原因,未获取短期借款的借款合同。

  10.在审计应付账款时,仅见应付账款审定表和空白应付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审计说明“函证很可能无效,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有充分证据说明函证可能无效的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11.在审计应交税费时,未获取增值税申报表,城建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证明等底稿附件。

  1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均有编制审定表和检查情况表,但均未见截止性测试表、成本倒轧表及相关抽查凭证附件底稿。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李*丽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李*丽作出罚款三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