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065号)
深财书〔2025〕1065号
当事人:刘*勇
身份证号码:5102************99
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市度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度支所)出具的“深度财审字2022第HC064号”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度支所出具“深度财审字2022第HC06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勇、许*冬。注册会计师刘*勇在审计部分报表项目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明细如下:
1.在审计银行存款时,仅见银行存款审定表、银行存款明细表、无实施银行存款函证的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未说明银行账户不予函证的原因,未获取企业的银行征信报告和银行对账单;
2.在审计应收账款时,仅见应收账款审定表和空白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审计说明“函证很可能无效,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有充分证据说明函证可能无效的原因, 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3.在审计其它应收款时,仅见其它应收款审定表和空白其它应收款函证结果汇总表审计说明“函证很可能无效,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有充分证据说明函证可能无效的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4.在审计应付账款时,仅见应付账款审定表和空白应付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审计说明“函证很可能无效,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有充分证据说明函证可能无效的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5.在审计其他应付款时,仅见其他应付款审定表和空白应付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审计说明“函证很可能无效,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有充分证据说明函证可能无效的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6.在审计预付账款时,仅见预付账款审定表和空白预付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审计说明“函证很可能无效,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有充分证据说明函证可能无效的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7.在审计预收账款时,仅见预收账款审定表和空白预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审计说明“函证很可能无效,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未有充分证据说明函证可能无效的原因,也未见替代测试记录;
8.在审计存货时,未见对存货盘存实施抽查监盘程序;
9.在审计应交税费时,未获取城建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证明等底稿附件。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刘*勇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刘*勇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