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987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9-18 19: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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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书〔2025〕987号

  当事人:潘*成

  身份证编号:3505************3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源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所)出具的“深源丰财审字[2024]第203号”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源丰所接受润*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集团)的委托,于2024年4月14日出具“深源丰财审字[2024]第203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潘*成、吴*。检查发现:

  1.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母公司润*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2.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审计时,按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底的评估报告的90%价格作为2023年期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未对“90%”这一比例做出进一步合理分析。

  3.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母公司的长期借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4.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5.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时,主要采用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字[2024]第4-199号”的审计结论,源丰所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且无附件。

  6.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7.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8.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审计时,按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底的评估报告的90%价格作为2023年期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未对“90%”这一比例做出进一步合理分析。

  9.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的长期借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10.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商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11.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12.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时,主要采用广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3年度)》及函证复印件,未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执行函证程序。

  13.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14.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对坏账准备进行测算。

  15.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通信联合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16.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电话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17.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电话商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审计时,未对大部分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

  18.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潘*成出具“深源丰财审字[2024]第203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潘*成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潘*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