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986号)
当事人:深圳源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152574
法定代表人:吴*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爱地大厦东座80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源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所)出具的“深源丰财审字[2024]第203号”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源丰所接受润*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集团)的委托,于2024年4月14日出具“深源丰财审字[2024]第203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潘*成、吴*。检查发现:
1.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母公司润*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2.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审计时,按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底的评估报告的90%价格作为2023年期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未对“90%”这一比例做出进一步合理分析。
3.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母公司的长期借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4.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5.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审计时,主要采用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字[2024]第4-199号”的审计结论,源丰所审计时仅编制了审定表且无附件。
6.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7.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8.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审计时,按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底的评估报告的90%价格作为2023年期末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未对“90%”这一比例做出进一步合理分析。
9.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的长期借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10.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商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11.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12.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时,主要采用广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3年度)》及函证复印件,未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执行函证程序。
13.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14.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未对坏账准备进行测算。
15.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通信联合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16.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电话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17.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电话商务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审计时,未对大部分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
18.源丰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子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审计时,未执行函证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源丰所出具“深源丰财审字[2024]第203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源丰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源丰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