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948号)
深财书〔2025〕948号
当事人:顾*利
身份证编号:3728************30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市凯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凯搏所)出具的“凯搏财审报字[2024]第1-0012号”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检查的违法事实
凯搏所接受深圳普拉达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拉达公司)委托,对普拉达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4年3月28日出具“凯搏财审报字[2024]第1-0012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朱*生、顾*利。检查发现:
1.审计工作底稿中的普拉达公司组织架构显示,普拉达公司
有光浩、大中华、水湾、盐田、华侨城等分公司,但是凯搏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只是将光浩分公司数据纳入普拉达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范围,其余分公司数据未纳入财务报表范围。
2.凯搏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银行存款科目审计时,获取了2023年12月中国建设银行以及招商银行红山支行的银行对账单,抽查了部分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编制了银行存款审定表,但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是(1)已检查银行对账单,已对银行存款进行分析无误;(2)考虑银行余额较小和成本效率;(3)已检查大额现金往来凭证无误。但检查发现记账凭证、科目余额表、银行存款审定表中记录的招商银行支行名称是梅龙支行,而招商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回单记载的银行是招商银行红山支行。
3.凯搏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审计时,未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未对普拉达公司与分公司的内部往来款进行抵消处理。
4.凯搏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未对固定资产折旧金额进行测算,未对大额固定资产记账凭证进行抽查。
5.凯搏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审计时,未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金额进行测算。
6.凯搏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计时,未见对派纳塔(上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银行回单,未获取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或者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检查。
7.凯搏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预收账款进行审计时,未获取普拉达公司会员系统预收和核销数据,未抽取会员充值相关记账凭证和银行回单进行检查。
8.凯搏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应付款进行审计时,编制了其他应付款审定表,但未对普拉达公司与分公司的内部往来款进行抵消处理。
9.凯搏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实收资本进行审计时,未见普拉达公司验资报告,未检查实际注资的银行回单。
10.凯搏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营业收入时,未对大额收入记账凭证和销售协议进行检查,未对主营业务收入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对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11.凯搏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管理费用时,未对管理费用实施检查分析程序,未对管理费用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12.凯搏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销售费用时,未对销售费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未对销售费用执行截止性测试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签字注册会计师顾*利出具“凯搏财审报字[2024]第1-0012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顾*利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顾*利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