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812号)
深财书〔2025〕812号
当事人:周*卫
身份证号码:4101************78
地址: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对深圳凯粤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凯粤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深凯粤评报字〔2023〕第P039号)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涉案报告存在的违法事实
1.未按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2.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核验不完整。涉案报告的主要评估依据《民事判决书》,存在文书无页码,内容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内容、页数、行数不一致,日期错误,错别字和盖章不清晰等情况,但在涉案报告的工作底稿中,未见评估专业人员对相关资料的核查验证记录。
3.涉案报告工作底稿中无专业能力、独立性、业务风险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二)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违法事实
周*卫未尽到对本人资产评估师印鉴和个人人名签字章妥善保管的义务,放任凯粤所任意使用其资产评估师印鉴及个人人名签字章加盖在涉案报告上,存在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条、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财政检查情况及专家论证意见,我局认定涉案报告构成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专家论证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我局向周*卫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二、行政处罚
周*卫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周*卫作出责令停止从业一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