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823号)
深财书〔2025〕823号
当事人:罗*满
身份证号码:3624************19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罗*满出具的“深兰迪司会鉴字【2024】第014号”报告(以下简称涉案报告)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涉案报告中有三处针对同一事项金额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获取了微语公司会计记账凭证、明细账及科目余额表、银行账户流水、财付通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流水、纳税申报表,但未在鉴定底稿中记录:“1.无法证实‘公转私’以及‘刷单’回款金额存在关联性的结论;2.‘公转私’转款,为虚列支出的结论;3.微语公司‘账户回流’净额已申报纳税,认定其为正常营业收入的结论”等相关结论的推理过程,未能使未曾接触该项鉴定业务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了解实施的鉴定程序,以及作出重大决策的依据。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三)涉案报告鉴定意见发表不当。具体如下:
1.仅因‘公转私’以及‘刷单’回款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无法一一匹配,并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直接得出无法证实‘公转私’以及‘刷单’回款金额存在关联性的结论,证据不充分。
2.检查了微语公司“公转私”转款相关支出的记账凭证,发现未附合法的原始凭证,未进一步实施追溯资金使用流向等审计程序直接判定为虚列支出的结论,证据不充分。
3.通过确认微语公司“账户回流”净额(被告关联人员转款通过财付通、支付宝消费,抵减退款后的余额)已申报纳税,未实施检查分析审计程序就直接认定其为正常营业收入的结论,并指出公司账户转个人部分需归还公司,证据不充分。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向罗*满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
罗*满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涉案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的规定,对罗*满作出罚款三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罗*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