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826号)
深财书〔2025〕826号
当事人:鲍*和
身份证编号:3625************1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众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为所)出具的“深众为审字[2024]第286号”“深众为会审字[2024]第122号”“深众为会审字[2024]第168号”审计报告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众为所接受润杨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杨公司)委托,对润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4年3月28日出具“深众为审字[2024]第286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夏侯*凤、鲍*和。检查发现:
1.对银行存款审计时,获取了被审计单位已开户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及银行对账单,未对银行存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2.对投资性房地产审计时,编制了投资性房地产审定表,获取了房地产产权证书,未进一步获取其出租协议、董事会或管理层会议纪要等文件用以核实相关房地产已达到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未对投资性房地产实施监盘程序。
3.对固定资产审计时,编制了固定资产审定表,获取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未进一步获取并检查房屋建筑物、运输工具等关键资产的产权证书;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
4.对长期借款审计时,编制了长期借款审定表,获取并检查了借款合同;未对长期借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5.对长期应付款审计时,仅编制了长期应付款审定表,未获取合同并检查其商业实质;未执行长期应付款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测试。
6.对管理费用审计时,执行了分析程序,抽查了相关记账凭证,未获取2023年12月以后的记账凭证执行费用截止性测试。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众为所接受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华公司)委托,对大中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4年3月18日出具“深众为会审字[2024]第122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夏侯*凤、鲍*和。检查发现:
1.未获取被审计单位大中华公司的管理层声明书。
2.未与委托方大中华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对银行存款审计时,仅获取了中信银行2023年12月的银行对账单,获取样本比例偏小,未进一步获取并检查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也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4.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应收账款审定表,底稿中未见销售发票、客户对账单及账龄分析等任何支持性文件,未对应收账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5.对预付款项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预付款项审定表,底稿中未见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任何支持性文件,未对预付款项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6.对存货审计时,仅编制了存货审定表,底稿中未见该报表科目的任何审计资料,未获取存货清单,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
7.对投资性房地产审计时,仅编制了投资性房地产审定表,底稿中未见该报表科目的任何审计资料,未获取投资性房地产清单,未获取投资性房地产的产权证明,未获取出租协议、董事会或管理层会议记录核查该房地产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标准;未对投资性房地产实施监盘程序;未关注到投资性房地产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一致,未按成本法要求计提折旧。
8.对固定资产审计时,仅编制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审定表,底稿中未见固定资产清单、关键资产的产权证明等任何支持性文件;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程序。
9.对在建工程审计时,仅编制了在建工程审定表,底稿中未见在建工程清单、建造合同及工程进度文件等任何支持性文件,未对在建工程实施监盘程序。
10.对应付账款审计时,仅编制了应付账款审定表,底稿中未见采购合同、入库单等任何支持性文件,未对应付账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11.对预收款项审计时,仅编制了预收账款审定表,底稿中未见合同、银行入账单等任何支持性文件,未对预收款项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12.对其他应付款审计时,仅编制了其他应付款审定表,底稿中未见合同、银行出账单等任何支持性文件,未对其他应付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也未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13.对长期借款审计时,编制了长期借款审定表,获取了被审计单位的融资台账明细表,未获取并检查“企业征信报告”;未对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14.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审计时,仅编制了递延所得税负债审定表,未检查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原因;未检查被审计单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税率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也未重新测算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15.对营业收入审计时,仅编制了营业收入审定表,未获取并检查销售合同、发票等任何支持性文件;未对收入执行截止测试。
16.对税金及附加审计时,仅编制了税金及附加审定表,未获取并检查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及税金支付凭证等支持性文件。
17.对管理费用审计时,仅编制了管理费用审定表,底稿中未见管理费用明细表、发票、审批单及银行回单等任何支持性文件,未对管理费用执行截止测试。
18.对财务费用审计时,仅编制了财务费用审定表,底稿中未见财务费用明细表、发票、审批单及银行回单等任何支持性文件,未对财务费用执行截止测试;未对利息支出进行测算。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九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众为所接受深圳市松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兴网络公司)委托,对松兴网络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于2024年4月7日出具“深众为会审字[2024]第168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夏侯*凤、鲍*和。检查发现:
1.对银行存款审计时,编制了银行存款审定表、抽查了记账凭证,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也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2.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仅编制了应收账款审定表,抽查了记账凭证,未对应收账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3.对投资性房地产审计时,编制了投资性房地产审定表,获取了基准日为2020年5月9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未对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一致保持职业怀疑,未复核年末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是否恰当;未获取出租协议、董事会或管理层会议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确认的书面决策;未对投资性房地产实施监盘程序。
4.对应付账款审计时,仅编制了应付账款审定表,底稿中未见采购合同、入库单等任何支持性文件,未对应付账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5.对其他应付款审计时,编制了其他应付款审定表,抽查了记账凭证,未对其他应付款金额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6.对长期借款审计时,编制了长期借款审定表,获取了借款合同,检查了记账凭证,未对长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底稿中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7.对营业收入审计时,仅编制了营业收入审定表,检查被审计单位自制的记账凭证,未获取并检查销售合同、发票等其他支持性文件;未获取2024年记账凭证执行收入截止测试。
8.对税金及附加审计时,仅编制了税金及附加审定表及凭证抽查表,底稿中未见抽查的记账凭证;未获取并检查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及税金支付凭证等支持性文件。
9.对管理费用审计时,编制了管理费用审定表,抽查了记账凭证,抽查金额占已审定管理费金额11.08%,凭证抽查比例偏小;未获取2024年的记账凭证执行管理费用截止测试。
10.对财务费用审计时,编制了财务费用审定表,抽查了记账凭证,未获取2024年的记账凭证执行费用截止测试;未对利息支出重新测算。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向鲍*和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
签字注册会计师鲍*和出具“深众为审字[2024]286号”“深众为会审字[2024]第122号”“深众为会审字[2024]第168号”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鲍*和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鲍*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