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436号)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5-04-29 18: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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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书〔2025〕436号

  当事人:江*慧

  身份证号码:4101************46

  地  址:郑州市二七区南福民街******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市鼎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鼎誉所)及注册会计师江*慧等出具“深鼎誉审字202300123号”和“深鼎誉审字202300121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涉案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鼎誉所与被审计单位于2023年7月23日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由鼎誉所对被审计单位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获取两份《管理层声明书》,在两份《管理层声明书》中,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章,无财务负责人签字,未签署日期。

  2.“深鼎誉审字202300121号”和“深鼎誉审字202300123号”两份审计报告,底稿中对报表项目设计相应的审计程序,但未执行且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深鼎誉审字202300123号”审计报告,项目组内部复核及事务所质量控制复核日期均晚于报告出具日期。

  4.“深鼎誉审字202300121号”和“深鼎誉审字202300123号”两份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被审计单位公章均未签章,鼎誉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被审计单位报告签发表和经董事会、管理层或类似机构已经认可的财务报表即出具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 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 年2 月20 日修订)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月5日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向注册会计师江*慧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对此,注册会计师江*慧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

  江*慧出具涉案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江*慧作出罚款三万五千元的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