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441号)
深财书〔2025〕441号
当事人:李*元
身份证号码:4328************31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二路******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对深圳民生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民生所)及注册会计师李*元等出具的“深民内审字[2024]第018号”审计报告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审计业务底稿中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书无单位负责人签字。
2.注册会计师李*元未对审计项目制定总体的审计策略和具体的审计计划。
3.注册会计师李*元对银行存款审计时,仅编制了货币资金审定表、银行存款明细表,库存现金监盘表无盘点人员和监盘人员签名、无被审计单位盖章;获取了2023年12月银行对账单,未获取全年银行对账单或流水检查其业务真实性;企业账面共有1个银行账户,未获取《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未对银行存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4.注册会计师李*元对应收账款审计时,仅编制了应收账款审定表、明细表,未对应收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5.注册会计师李*元对预付账款审计时,仅编制了预付账款审定表、明细表,未对预付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6.注册会计师李*元对应付账款审计时,仅编制了应付账款审定表、明细表,未对应付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审计底稿中也未列明不予函证的理由。
7.注册会计师李*元对营业收入审计时,未对收入确认政策进行说明;未对收入执行截止测试;未对收入波动情况执行分析程序。
8.注册会计师李*元对营业成本审计时,未对成本执行截止测试;未对变动较大的成本进行分析检查。
9.注册会计师李*元审计报告中披露不恰当。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二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2月22日修订)》第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检查结论、财政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我局向注册会计师李*元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注册会计师李*元于规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
注册会计师李*元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审计业务,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李*元作出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