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3〕1114号)
深财书〔2023〕1114号
当事人:伍X兴
单 位:深圳中X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一、违法事实
“中X专审字[2020]第007号”专项审计报告涉及的第一项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签字日期与报告出具日一致,声明书无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该违法行为对专项报告结论未造成实际影响;第二、三项违法行为:制定的审计计划,未考虑重要性和保持合好理职业怀疑态度,未针对性的制定有效的审计策略,未对固定资产、库存商品、长期待摊(装修)费用实施现场检查;未将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如确定存货损失金额的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记录于工作底稿,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结论,缺失重要的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对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公允性、合理性等实质问题影响较大。
注册会计师伍X兴出具“中X专审字[2020]第007号”专项审计报告时未勤勉尽责、未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业务报告,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伍X兴作出从轻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二万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