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检查
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盈X公司)
深财书〔2023〕115号
当事人:深圳市盈X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69X
法定代表人:潘XX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深圳市盈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X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调查的违法事实和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盈X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XX万元;2013年12月10日,盈X公司将注册资本由XX万元变更为XX万元;2021年8月18日盈X公司由潘XX个人独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潘XX(占股份99%)与何XX(占股份1%)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发现:
(一)盈X公司自2011年11月29日成立后,潘XX个人实际缴纳的XX万元注册资本未在公司会计账薄登记,也未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2013年12月10日,盈X公司注册资本由XX万元变更为XX万元,增加的XX万元注册资本未在公司会计账薄登记,也未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规定。
(二)盈X公司2018年现金购进存货XX元,2019年现金购进存货XX元,2020年现金购进存货XX元,相关记账凭证仅附一份无商品明细的白条出库单,均无供应商发货单、供应商发票、收货单据等资料;盈X公司2018年结转营业成本XX元,2019年结转营业成本XX元,2020年结转营业成本XX元,相关记账凭证均仅附一张自制的且无商品明细的成本结转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三)盈X公司2018年期初存在其他应收款—深圳市XX管理有限公司XX元、深圳市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X元、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元、韶关市明晋置业有限公司XX元、深圳市XX酒店有限公司XX元、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元等;2018年期初存在其他应付款—海口XX贸易有限公司XX元,韶关市XX有限公司XX元,深圳市XX发展有限公司XX元等。上述往来款项长期没有对账,也未按期计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财政检查工作基本情况和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3年3月8日向盈X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盈X公司未作陈述、申辩。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次检查尚未发现盈X公司存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规定的从重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盈X公司处以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盈X公司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在内部进行通报,并请于改正完毕十五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盈X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上述罚款(详见《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凭证提交我局(财政监督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盈X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