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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兰军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疫情下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议》(第20220684号)收悉。综合市审计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内容
2020年1月3日,财政部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令”)。102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综上,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属于政府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合同契约的方式实现,合同的履行、变更等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原则和规定。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一)制定“1+2”文件
2015年,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市政府印发《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试行)》《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两份目录(以下统称“1+2文件”)。《实施意见》明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有序引导、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1+2”文件通过建立正面服务目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既防止政府“大包大揽”,又防止向市场“卸包袱”。
(二)规范调整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1号)要求,深圳市财政局正在规范调整深圳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关工作将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监管
深圳市财政局已印发《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深财行〔2022〕4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各购买主体要切实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约主体责任,制订科学合理的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程序、内容、验收标准等事项,强化合同履约管理,不得超出法定期限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履约抽检力度,督促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在履约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方限期整改。对外公开履约抽检结果,加大社会监督。
(四)严禁将禁止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通知》明确,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对于此类项目不予安排预算。市、区财政部门发挥好监督作用,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限期整改。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府采购行为
近年来,深圳市财政局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不断优化。
(一)率先实行政府采购信息全方位公开
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实行全方位、无死角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信息以外,我市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公开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限信息公开部分)和专家打分明细。目前,深圳是全国唯一公开投标文件和专家打分明细的城市。
(二)率先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2008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市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2021年,深圳紧跟国家数字化发展战略,上线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平台采用大数据、区块链、人脸识别等先进技术,实现了政府采购全流程网上交易,供应商通过网络即可完成从注册到领取中标通知书所有环节的操作。
(三)率先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改革
深圳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受理渠道全部公开,运行畅顺。2020年初,财政部确定深圳为全国第一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2020年5月,市财政局印发《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规程(试行)》,按照“受理-调查-调解-审理-决定”的流程,建立“三随机两公开一横一纵相互制衡”的行政裁决内控机制,实现受理、调查、审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实现“收案的不办案,办案的不定案”;同时,首次引入调解机制,为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更具灵活性的纠纷解决渠道。2022年3月,深圳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试点改革工作获财政部通报表扬。
(四)率先建立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抽检制度
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合同履约抽检制度,制定《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抽检及评价规范》,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采购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抽检,抽检结果网上公开,并向采购人发出履约抽检以及评价意见,督促采购人和供应商完成整改,实现政府采购从信息发布、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的全流程闭环监管。
四、关于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和建立健全采购人内控制度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为强化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深圳市财政局已制定《深圳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的权责划分遵循“谁采购,谁负责”和“权责对等”原则,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实施办法》以清单形式全面贯彻落实“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将采购人在采购各环节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梳理和归纳为四大方面22项;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详细列举采购人常见的13类违规情形,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后果。
(二)建立健全采购人内控制度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采购人应当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具体包括:一是不相容岗位分离;二是定期轮岗;三是集体决策;四是采购需求管理;五是自行采购管理。
五、关于疫情防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
2020年1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财政部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同时,深圳市财政局印发《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深财办〔2020〕2号,以下简称《深圳市通知》)。《深圳市通知》明确规定,“市本级各采购人因开展联防联控工作需要而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预算单位自行采购,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可直接向供应商采购”。
为加强对此类自行采购项目的管理,《深圳市通知》要求,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深圳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市、区财政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和指导各级预算单位依法进行结果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六、关于加强审计监督
政府购买服务是深圳市审计机关实施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的重要内容。2021年,市审计局组织实施了深圳市2020年度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项目,对431个预算单位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全覆盖,重点关注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情况,包括审查部门政府课题类项目从选项立项、合同执行、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的全流程。审计发现部分单位存在部分政府采购项目涉嫌围标、采购方式不规范、合同履约期重复、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审批时间、提前支付合同款等问题。针对审计发现的上述问题,各相关单位已通过追回相关款项、修订完善规章制度、查处相关违规人员、加强内部管理等措施进行了整改。
目前,市审计局正在组织实施深圳市2021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利用“数据分析+现场核查”数字化审计工作方式,继续将政府购买服务情况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关注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实施程序的合规性、购买服务合同管理和绩效管理情况、购买劳务派遣服务情况等内容,同时对上年度此类事项的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关注其合规性和效益性。下一步,市审计局将继续加强审计监督,推动解决政府购买服务方面有关问题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