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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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494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7-29 【字体:

贾西贝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为抗疫项目开设应急立项、采购和验收通道的建议》(第20220494号)收悉。综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以及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抗疫项目的应急立项等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2月印发通知,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建设有关事项,其中包括开展“不见面审批”、创新项目招投标和采购服务机制、积极拓展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先后推动市三院应急院区、市属医院传染病防控救治设施升级改造等项目纳入抢险救灾工程或应急工程。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职能,一方面,积极做好与项目申报单位的技术对接和申报流程指导,提升项目方案编制质量;另一方面,加快抗疫项目立项前期审核工作,缩短审核时间,助力推动抗疫项目快速立项。

  二、关于疫情防控项目供应商的确定问题

  2020年1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以下简称《财政部通知》)。《财政部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同时,深圳市财局印发《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深财办〔2020〕2号,以下简称《深圳市通知》)。《深圳市通知》明确规定,“市本级各采购人因开展联防联控工作需要而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预算单位自行采购,需要即时确定供应商的,可直接向供应商采购”。为加强对此类自行采购项目的社会监督,《深圳市通知》要求,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人应当在自行采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深圳政府采购网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综上,我市已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建立了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可以满足采购单位疫情防控的工作需要。

  市卫生健康委充分运用国家和深圳市的疫情防控采购“绿色通道”政策开展自行采购,并建立了相应的比价和遴选机制。具体做法为:对于采购数量大或金额较高的设备,该委统一收集汇总各下属单位的采购需求,统一谈判议价,采取公开征集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实施采购。

  三、关于疫情防控信息化项目的定价、结算及验收问题

  关于疫情防控信息化项目的定价、结算及验收问题,深圳市财局在《深圳市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财政部以及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适用疫情防控“绿色通道”机制通过自行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或服务的,应当在确定供应商时结合相关计价标准和市场行情,事先明确合同金额或定价方式。因情况特别紧急,采购人确实无法事先明确合同金额或定价方式的,在项目结算时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按照相应标准,根据供应商的实际工作量或任务成果据实结算;涉及有关标准的调整系数(因子)的,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紧急、复杂程度以及节假日加班、长时间高强度应急服务响应(如有)所产生的额外支出等因素后,作出相应调整。此外,还应当将供应商因疫情防控措施产生的非直接性人力成本(如有)予以合理定价。采购人应当加快项目验收和结算流程,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费用。

  考虑到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信息化软件项目的专业性,今后,深圳市财局将配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信息化服务项目的立项、结算、验收等制度规则。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市财政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