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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刘苏华委员:
《关于建议市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的小微企业范畴扩大至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提案》收悉。您的提案建议市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的小微企业范畴扩大至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该提案由我局主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办。经研究,就上述建议答复如下:
一、提案建议市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的小微企业范畴扩大至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有助于促进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获得外部信贷支持,缓解融资难问题,对于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我局赞同积极深化研究。
二、目前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其定义范畴未纳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市财政局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工作方案》(深财工贸〔2019〕59号)中小微企业的定义范畴参照上述工信部划分标准,未纳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金额小、数量大,存在监测成本收益不匹配、风险控制难度较大等情况。市融资担保基金公司设立时间不长,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人力资源储备、风控能力、追偿手段等方面还不能满足需要。我局将在做好资金测算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积极研究扩展政策覆盖面,实实在在惠及中小微企业。
四、市融资担保基金以基金规模为限承担风险,主要从事再担保业务。将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也有赖于从事直保业务的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同步调整支持范围,形成合力、发挥政策效用。我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同步开展研究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此函。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