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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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10157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8-26 【字体:

尊敬的熊永强等人大代表:

  《关于发展低碳循环经济,推行绿色采购的建议》(第20210157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已废止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2019年2月1日,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停止执行,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为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市于2019年6月废止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循环经济产品(服务)目录〉的通知》(深财购〔2013〕31号)。

  综上,对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定产品目录不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和改革方向,我市今后将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二、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通知》同时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目前生效中的品目清单为:《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三、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绿色评价体系

  (一)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

  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二)明确采购人是落实绿色采购政策的责任主体

  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也是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开展履约验收等采购各环节的第一责任人。为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我局将修订印发采购人责任制管理办法,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预算绩效目标中嵌入采购政策目标,将落实采购政策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完善预留支出比例、需求标准管理等采购政策落实机制,通过明确对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的具体要求,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绿色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感谢各位代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3日

20210157关于发展低碳循环经济,推行绿色采购的建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