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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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第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10093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8-25 【字体:

尊敬的梁金兴等人大代表:

  《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建议》(建议第202100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扎实推进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抵扣所得税,切实提高企业获得感

  近年来,我市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各类主体积极踊跃参与慈善活动,在灾害救助、疫情防控、贫困救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老助残和其他公益事业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有效地激励广大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慈善捐赠,更广泛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确保《公告》落到实处,相关企业按规定顺利抵扣所得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在2020年年底,对2020年度—2022年度我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了确认。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对一批满足相关条件的社会组织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了补充确认。

  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级社会组织评估预报名工作的通知》,及时调增社会组织评估名额,提高等级评估参评指标数量,协助我市社会组织完善自身条件,以满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要求。发布《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补充报送2018、2019年度专项信息报告的通知》,提醒社会组织及时补充报送经审计的2018、2019年度专项信息报告,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补充确认工作。截至目前,初步补充确认符合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共计 134 家。

  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合理支持爱心企业和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公益慈善活动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我局将通过出台指引、加强培训等方式积极引导采购人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和设定评审因素,让企业的善行义举能更好地向项目评审委员会展现;对于公益慈善活动与项目履约缺少直接相关性的政府采购项目,我局也将积极引导采购人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法人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从而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政策功能和导向作用。

  此外,我局将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反馈,建议参照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研究出台关于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此函。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

20210093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建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