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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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第20190702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07-24 【字体:

尊敬的苏泽然等委员:

  您和袁华亮、蒋雷委员在市政协六届六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优先支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提案》(第20190702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因素的设置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的设置,除了禁止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外,还必须具备与项目采购需求的关联性。根据国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存在关联,否则同样构成“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

  为此,在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我局支持采购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关于设置“公益慈善”评审因素

  经与市民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共同研究,我们建议在社工服务项目中开展设置“公益慈善”评审因素的探索试点,具体做法为:

  (一)试点范围限定为社工服务项目,待试行一段时间后,根据试点成效和各方反映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拓展至其他项目类别。

  (二)社工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模板中,在供应商社会责任评分部分,设置“公益慈善”评审因素(可选项),分值暂定不超过2分。

  (三)由于公益慈善活动主体多元、领域广泛、形式多样的特性,其相应的评分标准和评分规则较为复杂,后续在具体项目的采购过程中予以细化和完善。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