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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陈芸等代表:
您在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180670号建议《关于优化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我委领导高度重视《建议》,委内相关业务处室认真研究了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5月24日,我委与您及有关同事进行了现场座谈。现结合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研经费的拨付程序问题
目前科研经费与其他经费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其支出审批程序与其他经费并无不同。关于您提出科研经费支付环节较多的问题,经了解,其原因主要在于按照新《预算法》规定,项目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如大学、医院)的科研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而不能像以前一样直接划入监管账户。且科研经费项目预算编制时分为设备费、材料费、人员费、劳务费、差旅费等10多个科目,支出时分别对应相应的支出项目,较为复杂。由此导致单位工作量较以前增加。
二、关于重复记账问题
预算单位的《财政专项经费使用明细账》相当于单位内部的财务核算账套,而我委金财系统的《资金拨付明细账》相当于银行提供给单位的流水账,分属于两个主体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彼此存在相互核对作用,不存在重复做账问题。
三、关于改革科研经费管理的工作安排
近年来,中央和省多次就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问题印发文件,要求下放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激发科研工作人员积极性。王伟中书记、原常务副市长张虎同志、高自民副市长等多位市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批示,专题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批示精神,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研,数易其稿,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已先后由市政府、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前正在印发。
《实施意见》规定:第一,分类改革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模式,“(科研项目资金)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支配,间接费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对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下的项目,简化拨款流程,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对于其他项目单位,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第二,改进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取消科研项目资金委托银行监管的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或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这些制度实施后将有效解决您提出的科研经费支付工作量较大等问题。
接下来,我委将根据《实施意见》精神,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感谢各位代表对财政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此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