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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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第20190375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9-08-12 【字体:

尊敬的田惠宇委员:

  您在市政协六届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规范各类政府性资金监管的提案》(第20190375号,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提案办理情况

  《提案》由市财政局主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银保监局和各区人民政府会办。我局高度重视办理工作,将此项《提案》作为2019年“一把手”领办市政协提案,局内成立了专门工作组,由局主要领导汤暑葵同志任组长,多部门和局内相关处室共同参与,切实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提案办理工作小组围绕提案建议组织专题座谈,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圳银保监局、各区财政局充分讨论,并就提案内容专门拜访,了解委员所在单位诉求。在深入研究、反复沟通的基础上,形成答复意见。

  二、提案的答复意见

  (一)关于提案反映的第1条建议“由市政府牵头,根据政府性资金的性质和特点,拟定各类政府性资金监管的统一政策和办法,市区两级政府部门、单位和市属国企依据不同资金类型采用相应统一的监管方法或措施”

  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国库现金、政府投资基金、专项资金、债券资金、社保基金和国企资金等。国库现金、社保基金和债券资金均有国家层面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层面对于引导基金、专项资金等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区级层面包括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光明区和大鹏新区等对引导基金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福田区、宝安区等对专项资金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目前市、区两级均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政府性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各类政府性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基本达成全市相对统一的监管规定和标准。

  但由于不同的政府性资金性质和使用以及监管方式不尽相同,不宜制定统一的监管政策。

  (二)关于提案反映的第2条建议“政府性资金监管方面引入市场化运作的比较成熟的银行托管或监管方式”

  商业银行拥有较为成熟的内控设置、专业化的托管和监管团队以及健全的支付网络,使得银行托管在资金的安全保管、实时清算、投资监督、个性服务、直通处理和信息支持等方面均有较大优势。为更好发挥商业银行支付审核、风险管理的先天优势,采取市场化运作、客观指标评价、企业自主选择等方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是可借鉴的。

  但政府性资金管理需符合新《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改革要求。资金拨付和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同时,需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性资金,应严格划清政府和市场边界,政府不宜干预。

  一是关于国库现金和社保基金的资金监管。国库现金和社保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在各分存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方式进行保值增值。

  二是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监管。市本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已按有关规定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区级也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通过三方资金监管协议进行管理。

  三是关于专项资金的监管。根据新《预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全部财政资金均要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在实际执行中,一次性拨付资金的做法已不符合新《预算法》要求,市本级目前正在研究取消监管银行制度:区级包括罗湖区、盐田区、龙岗区、龙华区等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进行管理。

  同时,专项资金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监管责任在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因此由财政部门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政府性资金托管或监管存在主体责任不清的问题。但基于商业银行监管优势,可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与符合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规范政府性资金的存放管理。

  四是关于债券资金的监管。政府债券资金分为一般债券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我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拨付债券资金。

  五是关于国企资金的监管。根据《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企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规定,资金存放类型主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及通知存款。考虑到国企兼具履行社会公共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等职能,对于市场化运作的企业资金建议按照市场机制运作,政府不宜过多参与。

  (三)关于提案反映的第3条建议“政府性资金的监管和托管积极向总部经济实行倾斜,优先考虑总部设在深圳的银行”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8〕2号),均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目前我市在选择商业银行进行政府性资金监管时均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规定程序,选出达到安全监管标准、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等基本要求的商业银行,重点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专此答复,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建议。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