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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黄维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招投标评价体系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建议》(第20260106号)收悉。该建议聚焦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和招投标领域存在的异常低价问题,对于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深圳市财政局作为分办单位,对建议中涉及财政职责的事项进行了逐条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招投标评价体系,凸显民营企业综合实力价值”的建议
(一)关于将技术方案、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综合能力指标分值提升至50%以上的建议,我局已着手落实。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分值权重最低可压缩至10%,非价格因素权重最高可达90%,提升综合能力分值具有充分的制度空间。《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防范以次充好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深财购〔2026〕5号,以下简称深财购〔2026〕5号文件)明确要求,采购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必须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引导供应商聚焦质量和服务竞争,让技术能力强、履约记录好的优质民营企业获得公平中标机会。
(二)关于构建统一信用评价体系并强化应用的思路,我市已有较为成熟的制度基础。我局印发的《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已归集合规经营、履约评价等核心信息,并推行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机制——对优质服务合同给予续期奖励,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限制其参与采购活动。下一步,我们将在现有信用体系下,进一步配合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细化服务类指标的归集和应用,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在政府采购中的奖优罚劣作用。
(三)关于将“本地服务经验”作为单独评分因素的建议,经审慎研究,建议通过其他评分因素予以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相关要求,评审因素不得以供应商所在地等条件实行差别待遇,也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可以通过设置“服务保障能力”“应急响应方案”等与项目履约直接相关的指标,在合法框架内实现择优效果。
二、关于“健全价格管控机制,筑牢民营企业公平竞争底线”的建议
建议所追求的“优质优价、防范异常低价竞争”目标,与我局前期出台的深财购〔2026〕5号文件高度一致,我局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落实建议。第一,深财购〔2026〕5号文件建立了严格的异常低价审查机制,明确投标报价低于报价平均值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及其他专业判断情形的,必须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供应商须提供成本构成等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作无效投标处理。第二,深财购〔2026〕5号文件建立了严格的政府采购履约评价制度,要求采购人作为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支付合同最后一笔费用前,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如实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或服务承接等完成情况;验收不合格的,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从结果倒逼供应商注重质量、防范恶意低价竞争。第三,深财购〔2026〕5号文件要求并引导采购人在预算编制中合理测算服务成本,推行“优质优价”导向,推动市场从价格竞争向价值竞争转变。
关于“明确最低收费限额”“将不低于行业最低收费标准作为投标资格预审的核心条件”的建议,出发点是遏制恶意低价,可通过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加强履约验收等进一步遏制恶意低价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项目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规定,设定最低限价属明令禁止行为,针对此问题,深财购〔2026〕5号文件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并加强履约验收,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和支撑。
三、关于“完善费用保障与属地扶持政策,增强民营企业发展底气”的建议
(一)关于“足额核算服务类费用、确保费用标准与服务深度、专业难度相匹配”的建议,属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责范围,我局将充分吸纳并落实。在预算编制和审核环节,我们将加强指导,督促采购单位结合行业平均成本、服务深度、技术难度等科学测算所需费用,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为中标民营企业提供稳定、足额的资金保障。
(二)关于“强制政府投资及重点工程项目独立委托民营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及对“服务本地发展成效显著的属地民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政策倾斜”的建议,经审慎研究,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等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强制独立委托民营企业、对属地企业给予倾斜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为在法治轨道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政策要求,我局2022年印发《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22〕15号),提出了“提高预留份额比例”“报价扣除优惠”等多条举措。其中,强调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符合小微企业划型的民营企业,在政府采购评审中依法给予价格扣除优惠(10%—20%)。
四、关于“强化全流程监管执法,构建民营企业权益保障长效机制”的建议
我局已通过制度建设和信息化平台应用抓落实。一是异常低价中标专项核查机制已建立运行。按照深财购〔2026〕5号文件规定,采购评审中触发异常低价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启动审查;对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同时,财政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抽查中标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水平的项目,督促采购人严格项目履约监管,对不按照合同履约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1—3年内禁止参与我市政府采购、罚款等行政处罚,同步向社会公示,形成“发现—核查—处罚—公示”的闭环。二是全流程数字化动态跟踪系统持续优化。依托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我局已对采购运行关键环节设置智能监控点,实时预警异常行为。下一步,将重点强化履约验收结果的大数据应用,将履约行为与企业信用挂钩,并对压缩服务流程、降低服务标准等违约行为加大惩戒力度。三是民营企业维权与投诉快速响应机制畅通有效。我市是全国首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城市,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中,我局率先建立初证收案、笔录问案、协查明案、专家论案“四证一体”工作机制,依法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民营企业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可向财政部门投诉。我局将秉承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宗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深圳市财政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深圳市财政局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