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府规〔20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走在最前列”的担当和标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圳加快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创新之都,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注入强大动力。
坚持以人为本。针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繁过细”、“重物轻人”的问题,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加大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更好地完成科研项目。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结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流程、改进方式,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水平,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方面的自主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探索科学的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落实,打通政策执行“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成就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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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背景
2014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2017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委办〔2017〕13号)。2018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要求各地区参照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深入了解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不同科研主体对于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的诉求,找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痛点、焦点问题,创新思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市财政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经贸信息委、市教育局和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起草政策文件。《实施意见》经过多次讨论,反复研究,征求各单位及多家高校、科研院所的意见后上报,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2018年6月6日由市政府正式印发。
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 解读材料
《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是针对近年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反映较集中的问题,提出我市相关的改革措施。为便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职能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更好的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自2018年6月16日起施行,适用于2018年6月16日(含)以后批准立项的、获得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2018年6月16日以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文件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
由于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正在制定,在目前过渡期内,适用《实施意见》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包括以下类型:(一)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安排用于支持科研项目(不含社会科研类科研项目)资金;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孔雀计划”创新创业资助项目资金。(二)各部门专项资金中用于科研活动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经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认定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参照执行。
在之后制定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中,将会对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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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并且纳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活动的资金,适用于基础研究专项(自然科学基金)、平台和载体专项、人才专项、创新创业专项和协同创新专项等领域。
第三条 科技研发资金管理遵循公正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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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项目资金预算中支出预算的具体科目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等四项,具体包括下列方面:
(一)设备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三)人力资源费包括: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四)其他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其他费用。对于市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预算只要求编列一级预算编制科目,“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金额30%的,预算编制时不需提供测算依据。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三项。事前资助类项目均需设立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