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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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来源: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0-10-14 【字体:

  《办法》明确了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主体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当属于满足市场化租赁需求、合法合规、质量达标的租赁住房项目。除此以外,对申报主体和申报项目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1.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主体:

  (1)存在不良记录、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和机构。

  (2)引发二十人及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和机构。

  (3)有《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列情形,且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住房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

  2.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1)租赁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

  (2)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如民宿、酒店等。

  (3)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城中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权属无争议,且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并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进行整体改造的除外)。

  (4)整租模式下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44m²或分租模式下单间建筑面积超过40m²的大户型租赁住房项目。

  (5)在筹集运营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租赁住房项目。

  (6)已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租赁住房项目(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除外)。

  (7)已享受同类型财政补贴的租赁住房项目。

  (8)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申报企业应当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录入房源基础信息并进行专项资金申报,企业年度所有申报项目线上提交后,应下载承诺书及系统自动生成的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加盖公章、签字、按指纹后,提交至市住房建设局登记建档备查。企业须在银行开设专项资金专户,专用于接受和使用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