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资产管理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深财资〔2026〕32号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前海财政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提升国有资产监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的范围
(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评估:
1.经批准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2.行政单位之间及行政单位与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或置换的。
3.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4.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5.其他按规定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涉及的非国有资产(指国家不享有所有权的资产)进行评估:
1.收购非国有资产。
2.置换非国有资产。
3.接收以非国有资产(货币资产除外)抵债。
4.国家或省、市规定接收非国有资产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评估的工作要求
(一)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依法自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经全体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或者授权其中一个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二)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设立条件,已完成工商登记,已在财政部门备案,并且可独立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业务报备管理系统完成信息报备,取得系统生成的报告备案回执并装订于报告扉页位置。未完成信息报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房地产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报告、资产估值报告、资产价值咨询报告等,不属于《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单位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作出了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资产评估的备案要求
(一)备案管理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单位经济行为所涉资产评估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备案。
市属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项目,单位决定开展资产评估的,由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资产评估备案,不适用本《通知》的备案程序和要求。
(二)备案程序
1.单位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的主体,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备案材料上报其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复审。审核同意的,应当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提出备案申请。主管部门应当为后续备案审核和评估报告的使用预留合理的时间,避免因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到期,而导致评估报告无法使用。审核发现问题的,有权要求单位重新组织评估。
3.财政部门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反馈备案意见。材料不齐全的,通知主管部门补齐备案材料。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按要求补充完整材料后,再向财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4.资产评估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需要组织资产评估机构或专家参与备案审核的,所耗时间不计入备案工作期限。
(三)备案材料
备案时,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等),相关材料应能体现评估结果的计算过程。
3.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
(四)一般项目备案审核要点
对于一般项目,财政部门就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予以备案。一般项目指除下述第(五)点所述重大项目以外的项目。
1.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3.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4.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已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业务报备系统完成信息报备。
5.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6.评估结论是否处于使用有效期内。
7.资产评估范围是否涵盖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所有资产。
(五)重大项目备案审核要点
下列资产评估项目属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除按上述第(四)点的要求进行审核外,财政部门还需对评估依据是否适当、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规定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资产评估机构或专家参与备案审核。
1.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置换业务中,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超过1000万元(含)的资产评估项目。
3.有偿转让业务中,拟采用非公开方式转让,且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超过1000万元(含)的资产评估项目。
4.物业出租、运营权或经营权出让业务中,拟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或确定运营商、经营方,且年租金评估价值超过100万元(含)的资产评估项目。
5.事业单位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项目。
6.其他业务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且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超过5000万元(含)的资产评估项目。
上述涉及金额的统计口径为:同一资产评估报告中,同类资产(业务)相关数据的合计数。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与管理
单位开展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在其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交易时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评估并备案。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前海财政中心开展资产评估备案工作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区实际另行制定。
附件: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
深圳市财政局
2026年9月3日
附件
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