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数据开放
政务邮箱
导航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政府资产和非税收入管理专栏 > 非税收入管理
深财资〔2017〕7号
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财农〔2017〕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林业局
2017年3月14日
附件: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pdf